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医疗美容诊所,属于医疗机构。年12月,B入职A公司,其职位是助理医生,月工资为元,主要协助医生做治疗,负责日常院感管理工作以及新冠防疫知识内部培训,协助接收卫计委防疫工作的相关规定,平时居住在位于员村街道的公司宿舍。年4月8日,A公司收到消息,B居住的天河区员村街道因为疫情被列为防控区,有包含B在内的5名员工在防控区内,由于研判员工可能会感染风险,A公司随即决定停诊。4月9日,广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2号通告,广州市天河区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天河区员村街道部分区域疫情分级分类防控的通告》,其中明确A公司宿舍所在位置列为防范区,《通告》第三条明确规定:防范区内人员非必要不离开,如因就医、特定公务等确需出入的,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4月10日,B被赋予黄码,并向A公司上报(根据短信通知,其必须接受7天三检,并接受7天居家健康检测,除核酸外非必要不外出,不得乘坐公共工具。4月11日下午4点多,B在未告知A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坐地铁回到白云区家里。下午5点B在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