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一样,从第一粒感染者到现在呈现裂变式激增。年来的如此艰辛,人们纷纷感叹可不可让年重新打开一次。虽然春节已过,但是受疫情影响,全国各地的小区依然事实封闭管理,提倡居民非必要不外出,要外出必防护。即便是这样,还出现了一些交叉感染的案例。那么如果被传染了新冠肺炎,是否能向传播者索赔。
大家都知道新冠肺炎这种病毒的传播力极强,一代病毒的携带者多是有湖北旅居史或者在湖北境内停留过,这个有据可查,患者可以自身去留意并自我隔离。但是到二代、三代、四代携带者可能就没有湖北旅居史或者没有接触过有湖北旅居史的人,再加上病毒的潜伏期特别长,未发病时和正常人一样,患者自身可能也不知道自己携带病毒。所以如果在这个时候,如果携带者在这个时候感染了他人,携带着本身也没有感染他人的故意,不能要求其赔偿。所以一般情况下被感染者不能要求传播者赔偿。
如果明知自己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仍然未按照国家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还与他人接触导致他人感染的,则可以要求传播者赔偿损失。众所周知,新冠肺炎属于高传染性疾病,明知自己携带病毒还与他人接触,显然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故意或者放任自流的,因此造成他人感染的,被感染者可以要求赔偿。
这个时候要求赔偿的时候,被传染者必须有证据证明传播者明知自己是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其实现在除了湖北省以外,每个省都会病例做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其感染途径。这些调查结果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目前对于新冠肺炎的治疗费都是由国家负担的,对于国家已经赔偿的费用,不能再要求重复赔偿。
除了民事赔偿外,对于那些知自己是疑似患者或者可能具有高度传播力的人,不按照国家防疫部门规定要求,依然和多人接触,在社会上活动频繁,导致多人感染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截止目前全国各地已经有多人被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调查。
除了追究法律责任外,防止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更要靠我们每个公民的自觉和努力。严格按照国家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非必要不外出,外出一定要做好防护。立春后,大学已至,天气回暖,窗外阳光灿烂,你是否忍不住外出了呢?关键时刻一定要严于克己,让我们共同打好疫情防疫的总决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