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家属会见的权利亟待完善
■杨
涛
因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6.2亿元,湖南商人曾成杰7月12日被执行死刑。其女儿称,法院从未通知其见父亲最后一面。7月13日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类似曾成杰女儿的遭遇并不是孤例。例如河北人冯某因犯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后,家属按规定日子去探监,却发现花名册上没了冯某的名字,一问才知道冯某已在多日前被执行了死刑。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让死刑犯的家属非常寒心,也显得社会缺乏人道。是的,死刑犯犯罪了,被执行死刑是罪有应得,但我们这个时代却是已经文明进步了,即便对于死刑犯及其家属,也应当保障他们的执行死刑尊严和会见的权利,这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我们与古人的分野。
其实,目前我们的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在保障死刑犯及其家属的权利方面,比起以前而言,已经进步了许多。例如,根据相关规定,死刑犯及其家属都有会见的权利,“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法律也规定了,法院在执行死刑后有转交遗书和通知家属领取遗体的义务,“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
但是,即便如此,仍然出现曾成杰的女儿无法最后见其父亲一面的遗憾事情,原来,魔*出在细节上。根据长沙中院的讲述,法官曾“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而曾成杰的女儿根本就不知道死刑复核的判决已经下达,也就不可能提出申请,造成终生遗憾。这里存在两个法律漏洞,一个是死刑复核判决只规定送达当事人,并未规定要送达罪犯近亲属,家属缺乏知情权,导致错失时机;第二个是,法律规定法院执行死刑时只须主动告知死刑犯本人有会见家属的权利,并未规定要告知其近亲属有会见的权利,近亲属只有主动申请才能会见,而近亲属信息不对称,导致时机错失。法律的漏洞与法院的机械执法,让曾成杰的女儿以及类似遭遇的人抱憾终生。
对于这样的遗憾,有专家建议死刑犯家属“最好在二审判决或者报请最高院死刑复核后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会见,而不应该寄望于死刑复核不被核准”。不过,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来督促法院实行人道主义,例如在相关法律中增加规定,如死刑复核判决应当在执行死刑前送达死刑犯家属;法院在执行死刑犯应当告知死刑犯家属有会见的权利等。执行死刑本身是一件残酷的事情,在执行中尽量做到更人道一些,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