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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苗都敢造假疯了吧中国搜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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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严惩新型涉疫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10日发布了4起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新冠疫苗上市初期暂时供应稀缺,利欲熏心,通过制假售假、高价倒卖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擅自进行群体性接种等手段,牟取暴利,有的甚至将假疫苗走私至境外,严重扰乱防疫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败坏国家形象,这种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针对涉新冠疫苗犯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坚决予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依法逮捕、起诉。

截至年2月10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在21起案件中依法批准逮捕70名犯罪嫌疑人。

涉新冠疫苗犯罪

4件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孔某、乔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

年8月,孔某、乔某产生制造假新冠疫苗并销售牟利的想法,为此二人通过互联网查找、了解了真品疫苗的针剂样式和包装样式。

随后,二人购买预灌封注射器,在酒店房间和租住房内,用生理盐水制造假新冠疫苗。

为扩大制假规模,乔某从老家找来亲属、朋友3人帮助制造。制假后期因生理盐水不足,乔某以矿泉水代替。应孔某委托,殷某等3人利用制图技术、印刷技术和印制条件,为孔某设计制作了“新冠肺炎灭活疫苗”标签和包装盒。

制作完成后,孔某对外伪称是“从内部渠道拿到的正品新冠疫苗”,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致假疫苗流入社会。

11月19日深夜,孔某指使他人将制假过程中剩余的包装盒、半成品等运至偏僻处焚烧、销毁。

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发现孔某等人的犯罪线索,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将携赃款出逃的孔某、乔某抓获,随后相继抓获殷某等人。初步查明,孔某、乔某等人制造并销售假新冠疫苗约5.8万支,获利约万元。

12月22日,公安机关以孔某、乔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孔某、乔某等人以不具有药物成分的物质制造所谓新冠疫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假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确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再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孔某、乔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有逃跑、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孔某、乔某等人批准逮捕。

案例二:李某等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案

年8月起,孔某(另案处理)制造假新冠疫苗并伪称正品对外销售。李某误以为是真品,决定购买。陈某、严某此前因倒卖口罩、防护服等与李某熟悉,二人得到消息后决定从李某手上购买这些疫苗并走私到国外牟利。

年11月上旬,李某、陈某、严某等人协商了交易细节和运送分工,并确定陈某、严某向李某购买疫苗支,价款万元。

11月10日,李某通过他人以万元的价格购得孔某制造的疫苗支。随后,李某将这批疫苗分装在严某提供的四个保温箱中,通过物流公司经天津空运至深圳。

11月11日,李某、严某通过中介将第一批支疫苗以货运隐藏夹带的方式运至香港,11月12日这批疫苗被运往国外。

在11月12日同一天,第二批支疫苗被以相同的手段运至香港。本次交易余下的支疫苗,陈某安排人员运到福建暂存。

11月25日,陈某得知行为败露,遂安排人员将存放在香港、福建两地的支疫苗全部销毁。

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李某等人的犯罪线索,决定立案侦查,并于11月19日至28日将李某等人相继抓获。12月19日,公安机关以李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涉嫌罪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3款的规定,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主要理由:一是疫苗属于生物制品,未经检疫不得出境,犯罪嫌疑人对疫苗真假的认识错误,不影响走私故意的成立;二是认定为走私犯罪更能完整评价本案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三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法定刑较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更重,作定性调整符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一般原则。

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严某等人批准逮捕。

案例三:陈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年10月,陈某的哥哥(另案处理)购买到一批所谓“正规新冠疫苗”。

随后,陈某伙同他人高价对外销售,并委托乡村医生林某在住处、汽车内为购买者接种。截至年12月,合计为余人接种余支,陈某等人得款54.7万元。

年12月22日,部分接种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陈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住处查获“新冠疫苗”26支,经溯源调查,证实这些疫苗均系用生理盐水灌装的假疫苗。年1月19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虽不明知所销售的疫苗系假药,但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并提供接种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1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5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等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陈某系与他人共同作案,有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年1月25日,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

案例四:王甲、王乙涉嫌非法经营案

年9月,某地决定实施秋冬季新冠疫苗紧急接种计划,以“重点人群优先、疫情地区优先”为接种原则,并规定了相应的接种条件。11月中旬,王甲经王乙介绍认识了本医院负责人。王甲、王乙商定,高价安排不符医院接种,借机牟利。随后,王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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